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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桦执恢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徐力英与被执行人桦甸市常凯农用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结案裁定书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力英,桦甸市常凯农用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桦执恢字第31号申请执行人:徐力英,女,汉族,无职业。被执行人:桦甸市常凯农用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常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力英与被执行人桦甸市常凯农用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至此,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桦甸市人民法院(2015)桦民一初字第9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保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孝民审判员  王少良审判员  张 革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玉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