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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329民初9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吴琰琦与伊川县路阳耐火材料有限公司、智咪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琰琦,伊川县路阳耐火材料有限公司,智咪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29民初981号原告吴琰琦,男,汉族,1981年6月9日,住河南省新安县。被告伊川县路阳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伊川县彭婆镇曹沟村。法定代表人智咪伟,该公司经理。被告智咪伟,女,汉族,1985年11月23日生,住伊川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吴琰琦诉被告伊川县路阳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吴琰琦于2016年4月15日以已与被告私下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琰琦撤回对被告伊川县路阳耐火材料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75元,减半收取437.5元,由原告吴琰琦负担。审 判 长  李新阁人民陪审员  李亚飞人民陪审员  郭智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任晓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