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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9刑更47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陈景添犯贩卖、制造毒品罪、犯诈骗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景添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9刑更476号罪犯陈景添,男,现在广东省东莞监狱服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4日作出(2012)穗中法刑一初字第31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景添犯贩卖、制造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2万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没收财产人民币2万元。宣判后,被告人陈景添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3年4月19日作出(2013)粤高法刑二终字第10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3年8月5日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31年9月21日。执行机关广东省东莞监狱于2016年2月1日以罪犯陈景添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并于2016年2月16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2月16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开庭审理。本院于审理期间依法延长本案的审理期限一个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陈景添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2013年9月17日至2015年11月30日期间共获得嘉奖25次,2014年6月、2014年12月、2015年6月共获得表扬3次,2015年8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该犯于2015年5月26日履行罚金刑人民币2000元。根据罪犯收支明细表,该犯于2013年11月至2015年11月期间在东莞监狱狱内共消费20554.68元,月均消费822.19元。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改造实绩材料、广东省没收、收缴、追缴财物收据、罪犯收支明细表、本院庭审笔录等在卷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陈景添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原犯贩卖、制造毒品罪、诈骗罪,数罪并罚,且属于累犯,其犯罪性质、犯罪情节恶劣,社会危害性大,对其减刑应当依法从严把握。结合现查明的该犯狱内消费情况,可认定该犯确有履行财产刑的能力,其在本次考核期内能主动履行部分财产刑,故本院对其减刑;但因其尚未履行完财产刑,减刑幅度应依法从严。综合罪犯的原判情况、服刑期间的表现及财产刑的履行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景添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31年3月2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燕慧代理审判员  陈彩玲人民陪审员  郭庆球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黄文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