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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604民初214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吴岩与宇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岩,宇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604民初2144号原告:吴岩,男,1990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西泰二路**号4门***室,公民身份号码2306041990********。被告:宇超,男,1987年8月21日出生,汉族,系大庆钻探工程公司钻井一公司30707队,住八百垧12-11-3-502,公民身份号码2306041987********。原告吴岩与被告宇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4日立案。原告吴岩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岩以与被告宇超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元,减半收取计6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南春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 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