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604民初214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吴岩与宇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岩,宇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604民初2144号原告:吴岩,男,1990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西泰二路**号4门***室,公民身份号码2306041990********。被告:宇超,男,1987年8月21日出生,汉族,系大庆钻探工程公司钻井一公司30707队,住八百垧12-11-3-502,公民身份号码2306041987********。原告吴岩与被告宇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4日立案。原告吴岩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岩以与被告宇超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元,减半收取计6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南春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 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