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182执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付维兵与寻满春、刘关福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维兵,寻满春,刘关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82执42号申请执行人:付维兵,1956年7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明光市。被执行人:寻满春,1973年6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明光市。被执行人:刘关福,1971年9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付维兵与寻满春、刘关福身体权纠纷一案。明光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8日作出的(2015)明民一初字第0276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执行标的总额为人民币6570.80元,已经执行的债权数额为人民币0元,剩余的债权数额为人民币6570.80元,现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调查也无法查找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当依法终结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明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明民一初字第0276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怀宁审判员 王惠文审判员 杨 悝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夏晓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