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86民初24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中国化学工程第十六建设有限公司与潍坊硕邑化学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化学工程第十六建设有限公司,潍坊硕邑化学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6民初247号原告:中国化学工程第十六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法定代表人:刘佑锟,董事长。被告:潍坊硕邑化学有限公司,住所地:昌邑滨海(下营)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孙振宇,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化学工程第十六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潍坊硕邑化学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已撤回起诉,该案已审结。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潍坊硕邑化学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的冻结措施。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长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孙 元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