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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3民初299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李政与大商集团郑州新玛特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政,大商集团郑州新玛特购物广场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3民初2996号原告李政。被告大商集团郑州新玛特购物广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皇甫立志,董事长。原告李政与被告大商集团郑州新玛特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李政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政负担。审判员 张 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徐希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