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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92民初75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袁琼与武汉光谷国际广场有限公司、武汉融城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琼,武汉光谷国际广场有限公司,武汉融城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92民初757号原告:袁琼,女,汉族,1965年5月24日出生,住所地:湖北省京山县,被告:武汉光谷国际广场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珞瑜路889号光谷广场西北角光谷中心花园座24楼。法定代表人:马国雄,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刘晋,湖北易斯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汉融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珞瑜路889号(光谷国际广场)座24楼。法定代表人:谢小青,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晋,湖北易斯创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袁琼诉被告武汉光谷国际广场有限公司、被告武汉融城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审判员林静寂独任审判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袁琼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袁琼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琼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袁琼负担。审判员  林静寂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志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