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24民初11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任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24民初117号原告任某某。被告张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任某某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任某某以与被告张某某和好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任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诉讼费用150元,由原告任某某承担。审判员 贾宏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郑文君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