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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24民初11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任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24民初117号原告任某某。被告张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任某某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任某某以与被告张某某和好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任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诉讼费用150元,由原告任某某承担。审判员  贾宏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郑文君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