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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浔执字第165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4-25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平市支行与梁树枝、何达湘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平市支行,梁树枝,何达湘,何明华,吴志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浔执字第165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平市支行。住所地桂平市。代表人谭远明,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梁树枝,男,汉族。被执行人何达湘,男,汉族。被执行人何明华,男,汉族。被执行人吴志民,男,汉族。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平市支行与梁树枝、何达湘、何明华、吴志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没有报告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没有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梁树枝、何达湘、何明华、吴志民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为3000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尚未履行标的为30000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进入无财产执行专项管理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桂平市人民法院(2013)浔民初字第2629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本院(2013)浔民初字第2629民事判决的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庞 聪审判员 黄庆朝审判员 王锦荣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孔繁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