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13行审5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济南市国土资源局与王海华行政处罚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济南市国土资源局,王海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
全文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鲁0113行审50号申请人济南市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韩晓光,局长。委托代理人张承峰,济南市国土资源局长清分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顾元忠,济南市国土资源局长清分局工作人员。被申请人王海华,住济南市槐荫区。申请人济南市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执行济国土资罚字(2015)第6089号土地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申请人济南市国土资源局认定被申请人王海华未经批准,于2013年12月,占用长清区五峰山街道办事处宋村集体土地硬化地面、建设道路一条。截至立案调查时,已投入使用。经实地现场勘测和当事人确认,上述建设项目占地面积1455平方米。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同时认定该宗地占地前为集体农用地(耕地)980平方米、集体未利用地475平方米,不符合长清区五峰山街道办事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作出济国土资罚字(2015)第6089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处罚内容是:1、责令王海华十五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长清区五峰山街道办事处宋村980平方米集体农用地(耕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将该宗地退还给宋村村委会。2、责令王海华十五日内将非法占用的长清区五峰山街道办事处宋村475平方米集体未利用地退还给宋村村委会。3、对王海华非法占用980平方米集体农用地(耕地)的行为,按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25元处以罚款,计24500元;对其非法占用475平方米集体未利用地的行为,按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5元处以罚款,计7125元。以上合计执行罚款31625元。本院经审查认定,申请人济南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济国土资罚字(2015)第6089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于2015年6月10日依法送达给被申请人王海华,被申请人未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未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履行相应的义务。申请人于2015年12月15日依法向被申请人送达了济国土催告字(2015)6089号催告书,1、责令王海华十五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长清区五峰山街道办事处宋村980平方米集体农用地(耕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将该宗地退还给宋村村委会。2、责令王海华十五日内将非法占用的长清区五峰山街道办事处宋村475平方米集体未利用地退还给宋村村委会。3、对其非法占地行为处以罚款,共计人民币31625元。但被申请人仍未履行处罚义务。本院认为,申请人济南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济国土资罚字(2015)第6089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正确、合法。被申请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既不起诉、不复议又不履行,经催告,仍未履行义务,故申请人济南市国土资源局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八条第二款,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拆除:一、准予执行申请人济南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济国土资罚字(2015)第6089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第(一)项,即责令王海华十五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长清区五峰山街道办事处宋村980平方米集体农用地(耕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将该宗地退还给宋村村委会;二、如被申请人王海华在申请人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上述义务,将依法采取强制措施。以上裁定事项,由济南市长清区五峰山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罚款:一、准予执行申请人济南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济国土资罚字(2015)6089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第(三)项,即限被申请人王海华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15日内履行处罚决定书所确定的交纳罚款的义务。二、如被申请人王海华在上述期限内未履行义务,由本院负责强制执行的机构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爱国人民陪审员 李宝安人民陪审员 房泽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宝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