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602执49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赵某某婚姻家庭纠纷一审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602执493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法定监护人赵某某。被执行人刘某某。本院在执行凉州区人民法院(2014)凉民初字第2855号民事调解书抚养费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刘某某2016年2、3月刘某某抚养费已打入赵某某建行卡,并保证从2016年4月起每月月底前打入赵某某建行卡、并承担执行费50元。现本案执行款项被执行人刘某某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八)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2014)凉民初字第285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财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董兴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