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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823民初98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饶天寿与李建杭、罗七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饶天寿,李建杭,罗七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823民初982号原告饶天寿,男,1952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上杭县。被告李建杭,男,1970年5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上杭县。被告罗七英,女,1975年6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上杭县。原告饶天寿与被告李建杭、罗七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黄蔚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饶天寿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建杭、罗七英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饶天寿诉称,被告李建杭、罗七英以资金周转困难和女儿去美国读书为由,于2015年9月15日向原告借款9.7万元,约定借款月息2分。借款后,被告一家于2015年9月29日凌晨2点左右外逃,至今未归还借款,侵犯了原告的正当权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提起诉讼,请求判决俩被告归还原告借款9.7万元,并支付从2015年9月15日至2016年3月10日共6个月按借款利率2%计算的利息11640元。原告饶天寿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供借条一张,证明被告李建杭、罗七英向原告借款的事实。被告李建杭、罗七英在本院依法向其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后,未作答辩,也未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提出异议。本院经审查分析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真实、合法,与本案有关联,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有效证据。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15日,被告李建杭、罗七英向原告借款9.7万元,被告李建杭、罗七英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借条载明:“兹借到饶天寿人民币玖万柒仟元整(¥97000元),借息按0.02%计算,每月付息。此据,借款人:李建杭、罗七英2015年9月15日字。”借款后,俩被告至今未支付借款利息,也未归还借款。现原告诉至本院,要求判如所请。另查明,被告李建杭与被告罗七英于1995年8月25日登记结婚。本院认为,被告李建杭、罗七英向原告饶天寿借款9.7万元的事实,有被告李建杭、罗七英向原告出具的借条为据,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明确,本院予以认定。现俩被告未归还借款,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认为双方约定的月利率2%,未提供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信。被告出具的借条上记载“借息按0.02%计算,每月付息”,不符合常理,视为原、被告双方对利息约定不明,现原告要求俩被告支付从2015年9月15日起至2016年3月10日止的利息11640元,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李建杭、罗七英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可以缺席审理和判决。据此,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建杭、罗七英应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归还原告饶天寿借款9.7万元;二、驳回原告饶天寿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472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236元,由原告饶天寿负担132元,被告李建杭、罗七英负担1104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黄蔚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林凤兰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附申请执行条款:《》第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