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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881民初45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8-16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平市支行与游文侨、陈晓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平市支行,游文侨,陈晓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881民初457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平市支行,住所地漳平市和平中路108号邮政大厦裙楼。代表人黄金树,行长。委托代理人陈国灿,男,系该行职员。被告游文侨,男,汉族,1974年6月12日出生,住漳平市。被告陈晓兰,女,汉族,1978年10月1日出生,住漳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平市支行与被告游文侨、陈晓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平市支行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平市支行以被告游文侨、陈晓兰已自动还款,结清所有欠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属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平市支行自行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平市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4262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131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平市支行承担。审 判 长 曾  志  娇人民陪审员 吴  炳  南人民陪审员 陈  庆  炼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晓洁(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