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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302执4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与被执行人冯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某,冯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302执402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女,汉族,甘肃省民勤县人,初中文化,来金打工人员。被执行人冯某某,女,汉族,甘肃省金昌市人,大专文化,金昌市金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职工。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与被执行人冯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27日作出的(2015)金民一初字第1026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5年4月3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4月8日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冯某某于2016年4月15日将申请执行人刘某某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03.50元、鉴定费2695元交至本院。至此,本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金民一初字第1026号民事判决书“关于被执行人冯某某给付申请执行人刘某某案件受理费303.50元、鉴定费2695元”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弭善强审判员  董开荣审判员  杨开成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肖 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