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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182财保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郑建国与朱智刚、谭川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郑建国,朱智刚,谭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182财保42号申请人:郑建国。被申请人:朱智刚。被申请人:谭川。申请人郑建国因被申请人朱智刚、谭川拒不返还其所有的车牌号为鄂A小型越野客车一辆,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保全,要求对其所有的车牌号为鄂A小型越野客车一辆予以扣押,并向本院提供其与朱新娥共同共有的位于武穴市龙江小区63号房屋(证号:武穴市房权证武办字第号)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郑建国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扣押申请人郑建国所有的车牌号为鄂A小型越野客车一辆,扣押期限为2年;二、查封申请人郑建国与朱新娥共同共有的位于武穴市龙江小区63号房屋(证号:武穴市房权证武办字第号),该财产由申请人郑建国与朱新娥负责保管,查封期限为3年。需要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措施等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保全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志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蔡基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