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303民初89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原告河南省视达电子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阳市广播电视网络有限责任公司、河南有线电视网络集团有限公司南阳分公司、南阳市广播电视网络有限责任公司内乡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省视达电子设备有限公司,南阳市广播电视网络有限责任公司,河南有线电视网络集团有限公司南阳分公司,南阳市广播电视网络有限责任公司内乡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03民初898号原告河南省视达电子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海兰。被告南阳市广播电视网络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人张红亚。被告河南有线电视网络集团有限公司南阳分公司。法定代表人高翔。被告南阳市广播电视网络有限责任公司内乡分公司。法定代表人陶振江。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省视达电子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阳市广播电视网络有限责任公司、河南有线电视网络集团有限公司南阳分公司、南阳市广播电视网络有限责任公司内乡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7日以私下已经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被告也未反诉。故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河南省视达电子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6802元减半收取3401元,由原告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兵审 判 员 张芳芳人民陪审员 李 楠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