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81民初317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赵伟与林增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伟,林增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81民初3172号原告:赵伟。被告:林增福。原告赵伟为与被告林增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3月2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赵伟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主处分其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伟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赵伟负担。代理审判员 廖 媚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徐莉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