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黔0523执22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苏乾波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给付有限公司毕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乾波,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毕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0523执224号申请执行人苏乾波,男,1999年1月7日生,汉族,贵州省金沙县人,住贵州省金沙县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毕节中心支公司。公司负责人尹刚,男,该公司经理。本院受理的申请人苏乾波申请执行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毕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毕节中心支公司已经主动履行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2015)黔金民初字第209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体福审判员  代守泽审判员  孙 迅二0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佩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