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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3执123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李长儒、岳建武等与河南龙泽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刘德兴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长儒,岳建武,河南龙泽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刘德兴,刘炜,丁秋丽,肖九斤,李英,郑州龙盛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03执1234号申请人李长儒,男,汉族,1963年7月25日出生。申请人岳建武,男,汉族,1966年8月28日出生。被执行人河南龙泽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刘德兴,男,汉族,1969年3月21日出生。被执行人刘炜,男,汉族,1960年4月2日出生。被执行人丁秋丽,女,汉族,1973年5月16日出生。被执行人肖九斤,男,汉族,1965年8月26日出生。被执行人李英,女,汉族,1976年9月22日出生。被执行人郑州龙盛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关于申请执行人李长儒、岳建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河南龙泽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刘德兴、刘炜、丁秋丽、肖九斤、李英、郑州龙盛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二七民二初字第185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河南龙泽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刘德兴、刘炜、丁秋丽、肖九斤、李英、郑州龙盛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514663元或查封、冻结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爱平审判员  周 辉审判员  陈鹏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向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