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507刑初23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曾爱国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爱国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507刑初238号公诉机关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曾爱国,男,汉族,江西省宁都县人,身份证号码×××4519,小学文化程度,农民,住江西省宁都县。因犯故意伤害罪和盗窃罪于1998年12月22日被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1999年9月17日被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维持原判,2013年5月27日减刑释放。因本案于2015年12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东省汕头市看守所。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检察院以汕龙检诉刑诉(2016)1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曾爱国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4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郭嘉、被告人曾爱国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5月份,被告人曾爱国租赁汕头市龙湖区夏桂埔桂华路五巷15号“如意住宿”二楼作为暂住地。同年8月初开始,被告人曾爱国以上述地点作为场所,提供麻将桌和麻将牌为赌具,招引参赌人员到该处进行赌博,从中抽水牟利。据被告人曾爱国供述,至被查获止,其抽水获利约人民币5400元。同年9月15日晚,民警根据线索查获该赌博场所,现场抓获违法人员罗某甲、温某、罗某乙、李某甲、刘某、赖某甲、李某乙、赖某乙、赖某丙(均已行政处罚),缴获赌资人民币30元、赌具麻将牌2副、自动麻将机1台。被告人曾爱国则跳窗逃跑。同年12月20日,民警在汕头市龙湖区长江路“长之江客栈”256房将被告人曾爱国抓获归案。上述事实,被告人曾爱国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罗某甲、温某、罗某乙、李某甲、刘某、赖某甲、李某乙、赖某乙、赖某丙、林某的证言及辨认、房屋租赁合同、公安机关现场平面图、检查笔录、现场及缴获作案工具的拍照、证据保全清单、移交物品清单、抓获经过、户籍材料、行政处罚决定书、法院刑事判决书、监狱释放证明书、被告人曾爱国的供述及辨认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曾爱国以营利为目的,提供场所、赌具,组织他人赌博,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曾爱国犯开设赌场罪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曾爱国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其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当庭自愿认罪,并已向国家预缴罚金,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偏重,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本院根据被告人曾爱国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悔罪表现及其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和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曾爱国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20日起至2016年6月19日止。所判决的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代理审判员 江思聪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洁婷附件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