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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891民初84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房旻清与六六装饰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房旻清,六六装饰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891民初843号原告房旻清,男,汉族,1981年8月17日生。被告六六装饰公司,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大连路香缇豪庭小区门面A11。法定代表人周永清。本院在审理原告房旻清诉被告六六装饰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房旻清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房旻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9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建淮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曦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