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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391刑初5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被告人齐明明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明明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391刑初58号公诉机关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齐明明,男,1989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户籍住址河南省永城市。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1月14日被洛阳市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1月28日被依法逮捕。现押洛阳市看守所。辩护人袁成志,北京市华联律师事务所郑州分所律师。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洛开检诉刑诉(2016)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齐明明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红莉、代检察员苏戈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齐明明及其辩护人袁成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23日17时40分,被告人齐明明驾驶豫CQB0**号东风雪铁龙牌小型轿车沿汇通街由南向北行驶至政和东路口向西左转弯时,遇被害人房某某驾驶人力三轮车载被害人李某某沿政和东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该处,由于被告人齐明明驾驶机动车向左转弯时未靠路口中心点左侧转弯,且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致使小型轿车右前部与人力三轮车右前部发生碰撞,小型轿车底盘右侧挤压被害人李某某肢体,造成被害人李某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房某某受轻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洛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齐明明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房某某、李某某不负该事故责任。另查明,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齐明明让其妻子拨打了110报警电话和120急救电话,将伤者送往医院救治,并能够向出警民警如实供认罪行。在审理过程中,被害方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经本院主持调解,被害方与被告人齐明明已达成和解,并对被告人齐明明予以谅解。被告人齐明明对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被告人齐明明的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①被告人齐明明具有投案自首情节;②被告人齐明明犯罪行为的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且系初犯、偶犯;③被告人齐明明能够赔偿被害方的损失,并取得被害方的谅解。综上,建议法庭对被告人齐明明适用缓刑。上述事实,有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洛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河南金剑司法鉴定中心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河南金剑司法鉴定中心法医病理司法鉴定意见书及尸检照片、河南金剑司法鉴定中心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意见书、河南金剑司法鉴定中心痕迹司法鉴定意见书及照片、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诊断证明书、火化证、户口注销证明、被告人齐明明驾驶证及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行驶证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被害人陈述、被告人齐明明的供述、证人证言、协议书、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收条、谅解书、情况说明、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洛阳市120急救指挥中心出具的证明、被告人齐明明的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上述证据均经当庭质证,取得程序合法,内容真实,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证明相关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齐明明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向左转弯时未靠路口中心点左侧转弯,且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造成一人死亡、一人轻伤的交通事故,对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齐明明有投案自首情节,已赔偿被害方的损失,且取得被害方的谅解,请求法庭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我国刑法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被告人齐明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负事故全部责任,依法应在上述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在量刑时,本院同时又考虑了以下法定和酌定的量刑情节:①被告人齐明明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②被害方与被告人齐明明已达成和解,并对被告人齐明明予以谅解,可对其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之规定,经合议庭评议,判决如下:被告人齐明明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苏兰玲人民陪审员  张团根人民陪审员  白利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席 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