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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2016民初150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邱荣全与徐良金、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富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荣全,徐良金,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富顺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2016民初1508号原告:邱荣全。委托代理人:陈敏,四川永炽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徐良金。委托代理人:罗荣万,内江市隆昌县金鹅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授权。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富顺支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富顺县富世镇晨光路113号。负责人:陈治远,经理。原告邱荣全诉被告徐良金、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富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邱荣全于2016年4月15日以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富顺支公司系原告车辆的商业保险,不属于本案机动车责任范畴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邱荣全撤回对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富顺支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荣全撤回对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富顺支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张玲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