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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23民初48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12-17

案件名称

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依兰支行与吴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依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依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依兰支行,吴仁海,张艳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依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23民初483号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依兰支行。法定代表人刘万喜,该行行长。被告吴仁海,现住依兰县。被告张艳君,现住依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依兰支行诉被告吴仁海、张艳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依兰支行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过程中,被告自动履行了给付义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依兰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2.00元由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依兰支行负担。审判员  丁印德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惠靖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