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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002民初219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原告姜××与被告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02民初2192-1号原告姜。被告郝。本院在审理原告姜与被告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依法查封被告郝名下位于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富城茗居1号7室房产,并由威海市百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按原告申请保全金额6万元,查封被告郝名下位于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富城茗居1号7室房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徐国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孙震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