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2民终175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8-15
案件名称
唐山二十二冶医院与唐山市鸿翔射线防护器材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唐山二十二冶医院,唐山市鸿翔射线防护器材厂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2民终175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唐山二十二冶医院,住所地:唐山市丰润区幸福道副**号。法定代表人:李子义,该院院长。委托代理人:杨志长,该院防保科科长。委托代理人:马洁,河北彬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唐山市鸿翔射线防护器材厂,住所地:唐山市路北区龙华小区内。法定代表人:刘相荣,该厂厂长。上诉人唐山二十二冶医院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2014)丰民初字第8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查明:2011年5、6月份,唐山二十二冶医院(以下简称二十二冶医院)、唐山市鸿翔射线防护器材厂(以下简称鸿翔器材厂)签订《X光室射线防护工程合同》,鸿翔器材厂承建二十二冶医院X光机室2室的射线防护工程,包括铝塑面X光室防护门、防护门上轨罩、铅玻璃、铅玻璃框、墙面防辐射材料、传片箱、防辐射排风扇罩,合计金额为58000元。二十二冶医院、鸿翔器材厂约定产品保修期为一年。二十二冶医院称该工程于2011年7月份完工并经唐山市疾病防控中心检验合格后投入使用。二十二冶医院称2012年4、5月份,二十二冶医院X光机室2室的四名工作人员在体检中均不同程度出现血液细胞异常情况。2012年11月27日,二十二冶医院委托承德市辐射环境监测站对原告的X光机室的X辐射空气吸收剂量率进行监测。同日,唐山市丰润区环保局依据检测结果责令二十二冶医院立即停止使用X光室2���的超标射线装置,改造防范措施。2013年4月18日,二十二冶医院、鸿翔器材厂就二十二冶医院的X光室2室中的防护改造工程签订了《万东DR室射线防护改造合同》,约定合同总金额为15000元,但未实际履行。2013年6月3日,二十二冶医院称与唐山金亚辐射防护有限公司就二十二冶医院的X光室2室中的防护改造工程签订了工程合同书,工程造价45500元。2013年7月1日,唐山市丰润区环保局对二十二冶医院X光室2室改造后的射线装置检测正常,允许使用。2014年1月26日二十二冶医院诉至法院,要求鸿翔器材厂返还二十二冶医院X光机室2室射线防护工程款58000元以及因鸿翔器材厂施工不合格造成的X光机室2室的四名工作人员休假期间的工资12746元。原审法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X光室射线防护工程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应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按合同要求承建完成原告的射线防护工程,经唐山市疾病防控中心检验合格后投入使用。原告以唐山市丰润区环保局责令原告停止使用超标射线装置并改造防范措施的理由主张原告承建的防护工程不合格,被告对此不予认可。因该防护工程已超过保修期,且双方就防护改造工程又签订了合同并约定了相应工程款,即双方已对工程的改造事宜进行认可并达成了协议。现原告主张被告承建的工程不合格要求返还工程款并赔偿相应损失,理据不足,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唐山二十二冶医院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250元,由原告唐山二十二冶医院负担。判后,唐山二十二冶医院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称: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应当予以撤销。1、被上诉人在签订及履行防辐射工程合同中存在主观恶意,具有重大过错,完全违背了合同的公平原则及诚信原则,不应当因其本身的过错行为获得收益。2、原审判决回避被上诉人施工的防辐射工程全面不合格的事实,直接导致认定事实错误,依法应予以撤销。二、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二审查明事实与一审一致。本院认为:上诉人二十二冶医院与被上诉人鸿翔器材厂签订的《X光室射线防护工程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应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履行自己的义务。被上诉人鸿翔器材厂按合同要求承建完成射线防护工程,并经唐山市疾病防控中心检验合格后投入使用。上诉人二十二冶医院以唐山市丰润区环保局责令其停止使用超标射线装置并改造防范措施的理由主张被上诉人鸿翔器材厂承建的防护工程不合格,要求返还工程款并赔偿相应���失理据不足,故原审判决并无不当。综上,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250元,由上诉人唐山二十二冶医院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苗立柱代理审判员 李木子代理审判员 郑国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莎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