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206民初104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厦门海翼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姚文山、张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海翼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张永,姚文山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206民初1046号原告:厦门海翼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海沧保税港区海景路268号401室N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67128477X8。法定代表人:黄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水泉、李嘉淇,该公司员工。被告:张永,男,1979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被告:姚文山,男,1973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海翼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永、姚文山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2日以原、被告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基于原、被告双方自行和解事实的发生,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厦门海翼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厦门海翼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辉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黄雅珠附页: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