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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商初字第07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无锡市方舟房产经营有限公司与谢汉新、张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市方舟房产经营有限公司,谢汉新,张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商初字第0732号原告无锡市方舟房产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北塘区锡惠弄24号。法定代表人陈学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娜、俞文滨,江苏周秋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汉新。被告张丽。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市方舟房产经营有限公司与被告谢汉新、张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无锡市方舟房产经营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无锡市方舟房产经营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无锡市方舟房产经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无锡市方舟房产经营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无锡市方舟房产经营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梁建伟代理审判员  罗 扬人民陪审员  陈伯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芮锦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