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商初字第07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无锡市方舟房产经营有限公司与谢汉新、张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市方舟房产经营有限公司,谢汉新,张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商初字第0732号原告无锡市方舟房产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北塘区锡惠弄24号。法定代表人陈学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娜、俞文滨,江苏周秋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汉新。被告张丽。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市方舟房产经营有限公司与被告谢汉新、张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无锡市方舟房产经营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无锡市方舟房产经营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无锡市方舟房产经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无锡市方舟房产经营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无锡市方舟房产经营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梁建伟代理审判员 罗 扬人民陪审员 陈伯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芮锦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