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中法商终字第309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10-13
案件名称
深圳中外舌尖文化推广有限公司与深圳亚太会议展览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中外舌尖文化推广有限公司,深圳亚太会议展览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深中法商终字第309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深圳中外舌尖文化推广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景田东路景苑大厦*座1104。法定代表人:李瑶。委托代理人:骆勇,广东百利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深圳亚太会议展览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滨河大道与益田路交界东南皇都广场*号楼2111、2112。法定代表人:朱琦。委托代理人:成媛,广东星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邓剑武,广东星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深圳中外舌尖文化推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外舌尖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亚太会议展览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太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5)深福法民二初字第29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14日,亚太公司、中外舌尖公司签订《2014ICWFF国际美酒美食嘉年华项目管理协议》(以下简称《管理协议》),约定:亚太公司为中外舌尖公司提供嘉年华项目活动管理服务,具体服务包括人员管理、开幕式管理、储藏区展品管理、停车场管理、施工证的管理、入场证的管理以及展会期间各项专题活动管理等;《管理协议》的附件部分还对管理服务的人员数量及费用标准予以约定;亚太公司需就中外舌尖公司所需的人员数量提供准确的到岗人数,每天需向中外舌尖公司提供到岗人员签到表,人数不得无故减少或欺骗;费用支付的方式为:1、中外舌尖公司分三次支付费用;2、首次款项于本合同签章后于2014年10月17日支付人民币25万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押金;3、第二次于2014年11月10日前支付款项50万元押金;4、余款于撤展后三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2014年10月17日,中外舌尖公司向亚太公司转账支付20万元。2014年11月12日,中外舌尖公司向亚太公司转账支付50万元。亚太公司主张,《管理协议》签订后,亚太公司按照协议约定提供了管理服务,根据双方约定的服务费用计算标准,中外舌尖公司应向亚太公司支付服务管理费用总额为1578902.10元。为证明其实际提供的服务及费用总额,亚太公司举证如下:1、工作人员费用根据《管理协议》附件中“人员雇用及管理”中的约定,双方约定的工作人员费用标准为365元/天(12小时)/人。双方在协议中对加班费用标准未予约定,亚太公司根据全天工作时间推算加工费用标准为30元/小时。根据嘉年华活动及中外舌尖公司的服务需要,亚太公司与深圳市莫迪雅艺术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莫迪雅公司)于2014年10月24日签订《展会执行服务合同》、2014年11月10日签订《工作人员补充协议》,约定由莫迪雅公司在嘉年华活动中提供展会人力资源服务。双方预估所需工作人员为929人次。根据亚太公司与莫迪雅公司共同确认的实际工作人员数量统计单及对账单,最终莫迪雅公司实际为嘉年华活动提供服务的工作人员数量为全天(12小时)为1014人次、半天为4人次、加班1小时的为6人次。此外,亚太公司与付桐绮于2014年11月12日签订《兼职协议书》,约定由付桐绮于2014年11月13日至11月17日在嘉年华活动中提供展会人力资源服务,预估所需工作人员为250人次。根据亚太公司与付桐绮共同确认的《付桐绮工作人员人数表》及《阿祥人员情况表》,最终付桐绮实际为嘉年华活动提供服务的工作人员为全天(12小时)为249人次,加班1小时的为36人次。此外,根据亚太公司提交证据11,2014年11月18日中外舌尖公司员工James(陈赞)签字确认,2014年11月17日当天的工作人员人数为234人,该中外舌尖公司书面确认的人员数量与莫迪雅公司及付桐绮确认的当天的工作人员数量一致(当天莫迪雅公司确认的全天的工作人员数量为186,付桐绮确认的全天的工作人员数量为50,合计为236人,其中2人被派至负责儿童气模的工作,因此当天提供工作人员服务的人员数量为234人)。根据亚太公司与莫迪雅公司及付桐绮的书面确认,莫迪雅公司及付桐绮在嘉年华活动中共提供工作人员全天1263人次,半天4人次,加班1小时42人次。但因亚太公司工作人员中的2人派至负责儿童气模工作,工作5天,共计10人次;另有工作人员中1人为亚太公司工作4天,合计4人次;此外有××,因故实际服务减少1个半天。因此,亚太公司在与中外舌尖公司结算中,将前述全天14人次及半天1人次的数量予以扣减,亚太公司为嘉年华活动雇用并管理工作人员全天1249人次,半天3人次,加班1小时42人次,按照双方约定的费用标准,中外舌尖公司应向亚太公司支付的该服务费用为457692.5元,具体计算方式如下:全天1249人,365元/天/人×1249人=455885元;(每天的价格为附件约定)半天3人,182.5元/半天×3人=547.5元;加班1小时42人,30元/小时/人×42人=1260元;合计455885+547.5+1260=457692.5元。2、保安人员费用根据《管理协议》附件中“人员雇用及管理”中的约定,双方约定的工作人员费用标准为380元/天(8小时)/人。亚太公司与广东泰和世纪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和世纪公司)签订《保安管理服务合同》,泰和世纪公司根据该合同在嘉年华活动中提供保安人员服务。根据亚太公司与泰和世纪公司共同确认的保安出勤记录表以及《对账确认函》,泰和世纪公司在嘉年华活动中提供保安人员共计1492人次,因活动期间有25位保安的工作未能达到亚太公司要求,亚太公司与中外舌尖公司结算时扣除了该25人次。据此,亚太公司为嘉年华活动雇用并管理保安人员为1467人次,按照双方约定的费用标准,中外舌尖公司应向亚太公司支付的该服务费用为557460元,具体计算方式如下:380元/天/人×1467人次=557460元。3、清洁人员费用根据《管理协议》附件中“人员雇用及管理”中的约定,双方约定的清洁工人费用标准为400元/天(12小时)/人。据此推算,10小时的费用标准为340元/10小时/人,8小时的费用标准为280元/8小时/人。亚太公司与深圳市环亮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亮公司)于2014年10月15日签订《保洁服务合同》,并于2014年11月10日签订《保洁服务合同补充协议》,协议约定由环亮公司在嘉年华活动期间提供地面清洁服务。经亚太公司与环亮公司书面确认,根据环亮公司确认的地面清洁人员出勤表以及《对账确认函》,嘉年华活动期间环亮公司提供地面清洁服务的人员为243人次(12小时)。亚太公司与深圳市新日升清洁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日升公司)于2014年11月6日签订《清洁服务合同书》、2014年11月10日签订《清洁补充协议》,约定由新日升公司在嘉年华活动中提供清洁酒杯服务。经亚太公司与新日升公司书面确认,新日升公司在嘉年华活动中实际提供酒杯清洁服务的人员共计262人次,包括8小时57人次、10小时130人次、12小时75人次。该人数有新日升公司出勤表以及《人民调解口头协议登记表》佐证。但在嘉年华活动的举办过程中,因地面清洁工作量的临时增加,亚太公司将新日升公司提供酒杯清洁人员中的36人次调派至进行地面清洁。因此,亚太公司与中外舌尖公司结算的地面清洁人员数量为279人次(环亮公司提供的243人次加调派的36人次),而酒杯清洁人员数量则为8小时57人次、10小时94人次、12小时75人次。据此,中外舌尖公司应向亚太公司支付的地面清洁人员的费用为111600元,具体计算方式如下:地面清洁费用400元/12小时/人×279人次=111600元。中外舌尖公司应向亚太公司支付的酒杯清洁人员的费用为77920元,具体计算方式如下:8小时部分,280元/8小时/人×57人次=15960元;10小时部分,340元/10小时/人×94人次=31960元;12小时部分,400元/12小时/人×75人次=30000元。4、电瓶车费用《管理协议》附件“其他服务”中约定,货用电瓶车的费用标准为2550元/天/台(配操作人员),客用电瓶车的费用标准为2500元/天/台(配操作人员)。根据亚太公司与深圳市佳龙四轮电动车有限公司书面确认的《对账确认函》,整个嘉年华活动中共计使用的货用电瓶车为9台次,客用电瓶车23台次(其中1台未配备操作人员)。中外舌尖公司应向亚太公司支付的电瓶车费用为79950元,具体计算方式如下:货用电瓶车费用2550元×9台=22950元;客用电瓶车费用2500元×22台=55000元;客用电瓶车1台未配操作人员2000元×1台=2000元。以上合计为79950元。5、椅子租赁费用根据中外舌尖公司股东李阳签字确认的《ICWFF2014国际美酒美食嘉年华租赁服务确认》,亚太公司根据中外舌尖公司要求在嘉年华活动中租赁椅子800张,租赁费用共计16000元。6、礼仪小姐及气球小丑费用《管理协议》附件“人员雇用及管理”中双方约定,礼仪小姐的费用标准为600元/4小时/人,据此推算,8小时的费用标准应为1200元/人,亚太公司以1150元/8小时/人与中外舌尖公司结算。根据中外舌尖公司方股东李阳签字确认的《ICWFF2014国际美酒美食嘉年华租赁服务确认》,亚太公司于2014年11月13日开幕式当天聘请礼仪小姐12人,每人每天工作8小时;同时雇用气球小丑6人,每人每天工作12小时。在该份确认书中,中外舌尖公司确认了礼仪小姐1150元/8小时/人以及气球小丑1500元/12小时/人的费用标准。开幕式结束后,鉴于气球小丑的出现取得了良好效果,中外舌尖公司以口头方式要求亚太公司在后续展会期间继续提供小丑服务,每天6人。因此,实际在嘉年华活动期间气球小丑表演在2014年11月13日至2014年11月17日共持续了五天,共计30人次。该主张可由亚太公司与深圳市华璨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共同确认的《对账确认函》予以佐证。同时,中外舌尖公司在《反诉状》中对礼仪小姐12人次及气球小丑30人次做出了确认。据此,礼仪小姐及气球小丑的费用合计为58800元,具体计算方式如下:礼仪小姐费用1150元/8小时/人×12人次=13800元;气球小丑费用1500元/12小时/人×30人次=45000元。以上合计为58800元。7、翻译合同赔偿金根据《管理协议》附件,中外舌尖公司原本要求亚太公司雇用翻译人员在嘉年华中提供服务。2014年11月10日,中外舌尖公司股东李阳书面确认的《ICWFF2014国际美酒美食嘉年华租赁服务确认》,确认了嘉年华服务所需翻译人员数量及时间。2014年11月12日,中外舌尖公司何展翅再次以书面方式向亚太公司确认所需翻译人员的数量及具体服务时间。据此,亚太公司与深圳市欧得宝翻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得宝公司)签订《翻译合同》,约定欧得宝公司在嘉年华活动中提供翻译人员36人次,并支付定金21400元。但后来中外舌尖公司临时取消翻译服务,经亚太公司多次与欧得宝公司协商,最终仅退回押金6400元,其余15000元作为赔偿金支付给欧得宝公司(欧得宝公司出具的《证明》对此予以证明)。该赔偿费用15000元因中外舌尖公司临时取消翻译服务所致,应由中外舌尖公司承担。8、儿童气模费用嘉年华活动开始前,中外舌尖公司以口头方式向亚太公司提出要求增加儿童气模的服务,因此,亚太公司于2014年9月24日以电子邮件方式向中外舌尖公司股东李阳提供了儿童气模的款式及报价,中外舌尖公司以口头方式确认选定“蟹蛋糕”儿童气模,该款气模租赁费用在电邮中的报价为26400元,中外舌尖公司对此并未提出过异议。2014年11月5日,亚太公司人员再次以电子邮件方式向中外舌尖公司确认关于气模运送及安装事宜,并提示相关注意事项,再次证明嘉年华活动期间亚太公司确实提供了儿童气模的租赁服务。因此,中外舌尖公司应向亚太公司支付气模租赁费用26400元。9、垃圾处理费用亚太公司、中外舌尖公司在《管理协议》及附件中约定于2014年11月12日至17日期间每天固体及液体垃圾处理和运送的费用为3000元,6天共计18000元。亚太公司按照协议履行了垃圾处理及运送义务,中外舌尖公司应向亚太公司支付垃圾处理费用18000元。10、洗手液代购费用2014年11月9日及14日,亚太公司应中外舌尖公司股东李阳口头要求,代为购买洗手液4瓶供男女洗手间使用,费用共计79.6元,有新一佳超市发票为证。11、管理费亚太公司、中外舌尖公司在《管理协议》附件“其他服务”部分第5条明确约定,中外舌尖公司委托亚太公司对项目进行管理的费用为16万元,亚太公司严格依照合同全面履行了管理义务,中外舌尖公司应向亚太公司支付管理费16万元。中外舌尖公司主张,根据《管理协议》约定的各项单价计算,亚太公司实际为展会提供的各项服务共计638309.6元,但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中外舌尖公司还主张,由于亚太公司管理的严重失职,给中外舌尖公司造成223330元的重大经济损失,并提交图片、报案回执、损失清单及发票予以证明。2014年11月18日,深圳蛇口港公安局五湾港区派出所向中外舌尖公司出具一份《受案回执》,载明:你单位于2014年11月18日报称的太子湾国际美酒美食嘉年华展区物品被盗一案我单位已受理,受案登记表文号为深蛇港公(五湾)受案字〔2014〕027号。中外舌尖公司提交的国际美酒美食嘉年华ICWFF物品损失清单系单方制作的打印件,列明了损失的产品名称、数量及单价,总计223330元。证人苏某出庭作证,证言的主要内容是,证人苏某到美酒美食嘉年华活动提供兼职服务,一起过来兼职的还有很多同学;活动现场有法国馆、欧洲馆等展区,展会期间看到过小丑表演;听说展会期间有人盗取红酒和币,中外舌尖公司对兼职学生进行了搜身,但通过调取监控证明学生没有盗取。证人郑某出庭作证,证言的主要内容是,证人郑某是莫迪亚公司招聘负责人,于2014年11月9日至2014年11月18日在活动现场提供服务,活动现场工作人员均是证人郑某招聘,工作人员安排在不同的展馆;活动现场大概有六七个展馆,每个展馆基本50多个工作人员;整个活动都是从早11点至晚11点,证人郑某晚上负责将学生送回学校;展会期间,大概看到有3天的小丑表演;听说现场有东西被盗,最后被公安机关解决。证人王某出庭作证,证言的主要内容是,2014年11月12日,亚太公司要求环亮公司提供保洁服务;每天早上12点上班、晚上12点结束,对全部公共区域的卫生进行全面保洁,持续了大概7-9天;证人王某每天都参与了活动,一起工作的负责清洁的工作人数大概30多人。证人梁某出庭作证,证言的主要内容是,活动期间梁某基本都在现场,帮王某打下手。中外舌尖公司申请该院向蛇口港公安局五湾区派出所调取其物品被盗一案相关案件材料,经调查,五湾派出所称该案没有实质进展,无法提供相关材料。庭审时,亚太公司确认其主张的利息起算时间为2014年1月21日。亚太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中外舌尖公司向亚太公司支付拖欠的项目管理款项共计891782.1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至拖欠款项全部还清之日(逾期付款违约金暂计至2015年2月12日为17062.76元);2、中外舌尖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庭审时,亚太公司将第一项诉请中的项目管理款金额变更为878902.1元,违约金变更为要求中外舌尖公司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支付利息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中外舌尖公司提起反诉,请求判令:1、亚太公司向中外舌尖公司退还预付款61690.4元;2、亚太公司赔偿因管理严重失职给中外舌尖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223330元;3、亚太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亚太公司、中外舌尖公司签订的《管理协议》合法有效,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各方均应诚实、全面履行合同义务。本案亚太公司及中外舌尖公司对亚太公司确已提供服务、中外舌尖公司已支付70万元服务费用的事实并无异议,争议焦点在于:一、亚太公司提供服务的内容及费用;二、亚太公司是否应当向中外舌尖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关于亚太公司提供服务的内容及费用。亚太公司主张其提供的各项服务总费用为1578902.1元,中外舌尖公司则辩称亚太公司提供的服务的总费用为638309.6元。亚太公司就其主张的费用金额提交了各类证据予以证明,包括亚太公司与第三方签订的服务合同、工作人员确认表、付款凭证等。中外舌尖公司则未就其主张的费用金额提交任何证据。该院认为,亚太公司提交的服务内容及人员数量虽部分未经中外舌尖公司确认,但有实际提供服务的第三方公司予以确认,且能够与亚太公司、中外舌尖公司之间沟通的电子邮件及证人证言相互印证,该院予以采信。该院对亚太公司主张的服务内容及费用予以否认,但未提交反证,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关于中外舌尖公司主张的经济损失赔偿。中外舌尖公司主张,由于亚太公司管理的严重失职,给中外舌尖公司造成223330元的重大经济损失,并提交图片、报案回执、损失清单及发票予以证明。该院认为,中外舌尖公司提交的损失清单系单方制作,无法证明其实际损失,并且,中外舌尖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损失系由亚太公司管理不善所致。因此,对中外舌尖公司主张的经济损失赔偿,该院不予支持。综上,亚太公司依约提供服务,中外舌尖公司拖欠管理费未付构成违约,应当依法支付管理费878902.1元及利息。亚太公司主张利息自2014年11月21日起算,符合合同约定,亚太公司的诉讼请求成立,该院予以支持。中外舌尖公司的反诉请求,缺乏事实依据,该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一、中外舌尖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亚太公司支付项目管理费用878902.1元及利息(利息以878902.1元为基数,自2014年11月2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至实际偿还之日止);二、驳回中外舌尖公司的全部反诉请求。本案本诉案件受理费12888元,反诉案件受理费2788元,共15676元,由中外舌尖公司负担。上诉人中外舌尖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原判仅以亚太公司单方出具的数据作为亚太公司向中外舌尖公司提供服务的依据,与双方约定不符,也与事实不符。中外舌尖公司与亚太公司签订《管理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对中外舌尖公司和亚太公司具有法律约束力,应得到双方严格和充分的履行。《管理协议》的附件对亚太公司提供具体服务的人员数量、项目和内容进行了多次协商,根据展会活动的场地、安全、人流量等因素,并结合亚太公司作为专业的、经验丰富的展会服务提供商的建议,对展会服务人员数量的需求经双方多次磋商达成与展会实际需求人数相近的一致约定。同时,该协议第九条约定,亚太公司需每天向中外舌尖公司提供准确的到岗人数供中外舌尖公司确认。《管理协议》关于服务人员具体数量及中外舌尖公司对实际到岗服务人数的确认约定是亚太公司派出服务人员数量的依据,也是中外舌尖公司向亚太公司支付服务费用的依据。原判判令中外舌尖公司支付服务费的依据系亚太公司单方制作和出具的,不具有客观真实性,不能说明其上记载的服务人员全部实际到岗并提供了服务,并违反了双方的约定。在双方有明确约定具体服务人数和亚太公司未按约定向中外舌尖公司提供准确到岗人数并经中外舌尖公司确认的情况下,亚太公司应根据协议约定数量派出服务人员,派出服务人员实际到岗并经中外舌尖公司确认后,才能作为结算的依据。仅凭亚太公司事后单方出具的数据,不能作为双方结算服务费的依据。一审庭审时,亚太公司申请的证人王某出庭作证,王某称一起工作的清洁人员为30多人,与亚太公司主张的清洁人员数量,严重不符。二、原判具有重大错误,损害了中外舌尖公司的合法权益。签订《管理协议》的主要目的在于明确和固定双方的权利义务,指导双方的履行行为,在对方充分且合格履行义务的情况下,实现一方的合同目的,并保障实现合同目的的对价在约定的范围内。亚太公司主张向中外舌尖公司派出的服务人数远超《管理协议》约定的人数,其主张本身就严重违反了《管理协议》的约定,也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原判突破双方约定,将双方约定以外的、中外舌尖公司不需要的服务人数计入,损害了中外舌尖公司的合法权益,致使中外舌尖公司的合同预期利益落空。三、《管理协议》的约定及经双方确认实际到岗的服务人员数量是中外舌尖公司向亚太公司支付服务人员费用的唯一依据,亚太公司未能举证证明经双方确认实际到岗的服务人数,其该诉讼主张不应获得支持。四、亚太公司未按约定履行义务,由亚太公司负责管理的储藏区大量展品被盗,清洁作业造成酒杯破损,共导致中外舌尖公司遭受223330元的重大经济损失,应当予以赔偿。中外舌尖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原判;2、改判驳回亚太公司的诉讼请求;3、改判亚太公司向中外舌尖公司退还预付款61690.4元及赔偿中外舌尖公司经济损失223330元;4、判令中外舌尖公司承担一、二审的诉讼费用。被上诉人亚太公司在本院二审调查时口头答辩称:一、原判认定事实的证据并非由亚太公司单方制作,部分是由中外舌尖公司确认,部分是由福强派出所出具的调解书佐证,并且认定事实的每一项证据都有亚太公司及第三方公司的服务合同及确认单等予以佐证,可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二、中外舌尖公司要求赔偿损失没有法律依据,也无相关证据予以证明。首先,中外舌尖公司提供的证据是其单方制作,无法证明其损失。其次,中外舌尖公司无法证明其损失是由亚太公司管理不善所致。因此,中外舌尖公司要求亚太公司赔偿损失,不应得到支持。三、中外舌尖公司在一审中称亚太公司提供服务的总费用为638309.6元,在上诉状中要求亚太公司退还预付款61690.4元,但该金额具体的计算方式并未作出说明,更没有提交任何证据予以证明。亚太公司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当依法驳回中外舌尖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本院对原审判决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另查明:《管理协议》约定:中外舌尖公司须在2014年10月15日前以书面形式向亚太公司确定各项人员最终所需数量,双方同意后签章确认。二审中,中外舌尖公司称:中外舌尖公司于2014年10月15日前以书面形式向亚太公司确认了各项人员最终所需数量,书面材料交给了亚太公司,中外舌尖公司没有留存;项目管理过程中,中外舌尖公司每天对各项人员人数作出确认,确认材料交给亚太公司,中外舌尖公司没有留存;中外舌尖公司核算管理费所依据的人员数量的数据,系根据中外舌尖公司内部记录确定。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等义务。本案中,中外舌尖公司与亚太公司签订《管理协议》后,中外舌尖公司并未按照约定于亚太公司提供项目管理服务前,向亚太公司书面确认各项人员最终所需数量。项目管理过程中,亚太公司根据实际情况,酌情确定各项人员数量,应属合理。而且,未有证据证明,在亚太公司提供项目管理服务过程中,中外舌尖公司曾对各项人员数量提出异议。现相关项目已经实施完毕,中外舌尖公司以实际提供服务的人员数量与约定数量不符为由,拒付管理费,理据不足。而且,中外舌尖公司称中外舌尖公司每天都对各项人员数量作出确认,但相关确认材料交给亚太公司,中外舌尖公司不留存,中外舌尖公司仅依据内部记录确定人员数量,与常理不符。亚太公司提交的证据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原判据以认定实际提供服务的人员数量,核算项目管理费,并无不当。中外舌尖公司主张亚太公司赔偿损失,但是,中外舌尖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实际损失金额,也不足以证明该损失系亚太公司造成。中外舌尖公司的该项主张,原判未予支持,是正确的。综上,中外舌尖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处理结果无误,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5676元(已由中外舌尖公司预交),由中外舌尖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康 春 景代理审判员 王 伟代理审判员 林 高 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范馥馥(兼)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