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524民监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刘毅、杨婕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叙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叙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刘毅,杨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524民监1号原审原告刘毅,男,生于1966年3月8日,汉族,四川省叙永县人,住叙永县。原审被告杨婕,女,生于1974年9月29日,汉族,四川省叙永县人,住叙永县。原审原告刘毅与原审被告杨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月8日作出(2013)叙永民初字第28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民事调解书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2013)叙永民初字第28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审 判 长 杨军审 判 员 向阳代理审判员 杨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