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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524民监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刘毅、杨婕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叙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叙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刘毅,杨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524民监1号原审原告刘毅,男,生于1966年3月8日,汉族,四川省叙永县人,住叙永县。原审被告杨婕,女,生于1974年9月29日,汉族,四川省叙永县人,住叙永县。原审原告刘毅与原审被告杨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月8日作出(2013)叙永民初字第28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民事调解书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2013)叙永民初字第28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审 判 长  杨军审 判 员  向阳代理审判员  杨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