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84民初124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朱某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84民初1240号原告朱某某,女,1981年5月8日出生,汉族。被告赵某某,男,1978年11月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朱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刘红欣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张勇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