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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05民初104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李xx与付xx、聂xx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xx,付xx,聂xx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05民初1047号原告李xx。委托代理人乔xx,石家庄市新华xx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付xx。被告聂xx。委托代理人张xx,河北xx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xx与被告付xx、聂xx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现原告李xx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xx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李xx负担。审 判 长  连 坤人民陪审员  梅丽芳人民陪审员  刘 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丹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