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05民初104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李xx与付xx、聂xx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xx,付xx,聂xx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05民初1047号原告李xx。委托代理人乔xx,石家庄市新华xx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付xx。被告聂xx。委托代理人张xx,河北xx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xx与被告付xx、聂xx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现原告李xx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xx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李xx负担。审 判 长 连 坤人民陪审员 梅丽芳人民陪审员 刘 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丹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