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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武东开刑初字第0037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王虎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虎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鄂武东开刑初字第00373号公诉机关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虎,系湖北省黄石市瑞捷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专职驾驶员。2015年2月11日因本案接受公安机关审查,同日因涉嫌交通肇事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第四看守所。被告人王虎被控交通肇事一案,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8月21日以武东湖检公诉刑诉(2015)371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5年8月21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虎不委托辩护人,自己行使辩护权利并到庭参加诉讼。在本院审理期间,公诉机关建议延期审理,对相关事实及证据补充侦查,本院于2015年11月17日决定延期审理,并在公诉机关补充相关证据后,于同年12月15日恢复审理。公诉机关又建议延期审理,对相关事实及证据补充侦查,本院于2016年2月19日决定延期审理,并在公诉机关补充相关证据后,于同年3月10日恢复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2月11日5时许,被告人王虎驾驶鄂B×××××号大型普通客车,由东向西行驶至本区花山街境内武鄂高速公路武汉向10km-800m路段时,因在驾驶过程中实施做颈椎操等有碍安全驾驶的行为,导致其未能及时查明前方路况,确保安全行驶,从而致使其所驾车辆车头及车身右侧与高速公路分道口反光沙桶、水泥质分流鼻右前侧(南侧)碰撞、刮擦后发生侧翻。车内乘客邓某当场死亡;乘客马某、黄某甲和副驾驶位的休班司机周某受伤严重,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乘客邹桂英、李想星、李某等人不同程度受伤。案发后,乘客和被告人王虎先后报警,被告人王虎在事故现场积极救助伤者,在公安机关讯问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经司法鉴定,被害人邓某、马某、周某均系在交通事故中因颅脑损伤合并胸部闭合性损伤死亡;被害人黄某甲系在交通事故中因颅脑损伤死亡。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王虎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上述四名被害人及其他乘客均不负责任。针对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和宣读的证据有:1、抓获及破案经过;2、道路交通事故照片、被害人伤情照片;3、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死亡医学证明、驾驶证信息等书证;4、法医鉴定意见书、车辆技术司法鉴定意见书;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视频资料;6、证人证言;7、被害人陈述;8、被告人王虎的供述及辩解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虎违反交通运输法规,导致重大交通事故发生,造成四人死亡,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11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王虎驾驶黄石市瑞捷贸易发展有限公司的鄂B×××××大型普通客车,载乘客邹桂英、李想星、李某等五十余人从湖北省黄龙服务区由东向西行驶。当车行驶至武鄂高速公路武汉向10km-800m路段时,被告人王虎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在驾驶过程中做有碍安全驾驶的行为,导致其所驾车辆车头及车身右侧与高速公路分道口反光沙桶、水泥质分流鼻右前侧(南侧)发生碰撞、刮擦,致客车侧翻后右侧接触地面滑行数米,导致乘客邓某当场死亡;导致乘客马某、黄某甲和该车休班司机周某严重受伤,导致乘客邹桂英、李想星、李某等五十一人不同程度受伤。交通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王虎打电话报警,并在事故现场积极施救伤者。公安机关到现场调查时,被告人王虎向公安民警承认是肇事车辆鄂B×××××车的驾驶员,如实供述了事故发生经过。武汉市急救中心120急救车将乘客马某、黄某甲、周某送至医院救治,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法医司法鉴定,被害人邓某、马某、周某均系在交通事故中因颅脑损伤合并胸部闭合性损伤死亡;被害人黄某甲系在交通事故中因颅脑损伤死亡。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被告人王虎负事故全部责任。另查明,交通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王虎驾驶的鄂B×××××大型普通客车所有人黄石市瑞捷贸易发展有限公司支付乘客胡红杰等51名伤者医药费人民币723857.13元,补偿胡红杰等26名伤者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41600元;赔偿被害人周某亲属经济损失人民币70万元;赔偿被害人邓某亲属经济损失人民币85万元;先行赔偿被害人马某亲属经济损失人民币67544元。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公安机关出具的破案经过及情况说明,证明:2015年2月11日5时45分,公安机关接报警人高岩称:“在武鄂高速武汉向外环互通附近有一辆客车侧翻,有人员受伤”。民警赶赴现场进行勘查和调查处置工作。在事故现场王虎主动向民警承认是肇事车辆鄂B×××××车的驾驶员,如实供述了事故的发生经过,并在现场积极抢救伤员,协助被困乘客脱险。经现场勘查,调取肇事驾驶员王虎手机号139××××9647的通话记录,证实王虎于2015年2月11日5时41分拨打110报警。2、被害人李某的陈述,证实:2015年2月11日凌晨5:20左右事故发生时,我在睡觉,没有看到事故发生的经过。客车上就是两个司机,一个年纪大些的,大约三、四十岁,一个年轻些的,大约30岁。车子从温州出发就一直是年轻的司机在开车,后来发生事故时也是那个年轻的司机在开车。车子从服务区出发时,我看到年纪大的那个驾驶员坐在副驾驶的位置。我能确定一直是那个年轻司机在开车。3、被害人徐某的陈述,证实:2015年2月11日车开到黄龙服务区休息,一直到早上5点多从服务区出发时才换了第二次。事故发生时我在睡觉。车子翻了以后我就醒了。醒后,我和司机把玻璃打碎了,然后从里面出来了。我的头皮、胸、两个手不同程度受伤。4、被害人王某甲的陈述,证实:2015年2月11日凌晨2点客车停车休息,到5点的时候又继续上路了,过了40多分钟就发生事故了。事故发生前我在睡觉,我不知道事故怎么发生的,车上有2个驾驶员,一个矮胖的,一个中等身材,发生事故时是个子矮胖的司机开的。发生事故后,车子的后窗破了,有的人从后面爬出来,司机把前挡风玻璃打开了,我们从前面爬出来的。5、被害人王某乙的陈述,证实:2015年2月11日凌晨2时进入了服务区,4时56分从服务区出发,直到事故发生。当时我坐在第5排右边靠走道,事故发生时我在睡觉。6、被害人陈某甲的陈述,证实:2015年2月11日的凌晨,我们的车在黄石下了高速有3个人在黄石下了车,然后我们又上高速了,没多久时间我们到了黄龙收费站,当时是11日的1时45分许,车在服务区休息到5时15分,车又出发了,出发了一会就发生了事故。7、被害人刘某的陈述,证实:2015年2月11日凌晨1时47分,车进了一个服务区,一直到5点左右,司机清点上车人数出发了,到5:50分左右出交通事故,因为感觉没开多久。我们司机有2个,2月11日凌晨2点进服务区的是那个受重伤的司机开的,从服务区开车走的是那个受轻伤的司机。8、被害人万某的陈述,证实:车上一直是一个很胖的司机在开,穿的灰色棉袄。我坐在车上第七排右边靠过道位置,我老公马良宇在我右边位置。我当时没有睡觉,而是看着车子前面,突然我发现车直着朝一堵水泥墙开过去,距离越来越近,于是我开始感到害怕,就喊了一声我老公的名字,接着我们车就直着撞上了水泥墙,当我发现的时候距离已经很近了,之后的事情我不清楚了。我没感觉到司机有采取措施,事故发生时,司机就是在开车,我没看到他在干别的,我确定他没和别人说话。9、被害人陈某乙的陈述,证实:2015年2月11日5时15分出事故时,我在看车的前方,突然车子偏离了正常的路线,车子的左轮走到了路边的白色斜线区域,看见车前方有一个黄色的牌子,我感觉好像要撞上那个牌子了,然后车子就撞上去了,我没感觉到车子有减速刹车,车子就翻了,在地上大约滑了五米左右停下来。当时车速是60km/h。在车子驶出黄龙服务区时,我没感觉到有什么异常。10、被害人黄某乙的陈述,证实:2015年2月11日凌晨2点左右车到的鄂州服务区,凌晨4点46分从鄂州服务区出发的,到了5点半左右发生了事故。发生事故时,我在抱儿子,没有睡觉,司机之前在正常开车,当时车速比较快,然后到达一个分岔路口,司机犹豫不决,导致发生了事故。11、证人孙某的证言,证实:我在湖北联合交通投资有限公司工作,武鄂高速“2.11”客车事故发生在武鄂高速kl9公里段,2015年2月11日6点45分左右接到路政的电话,我到现场后看到分流鼻处的防撞沙桶被撞破了,客车侧翻,占满了快慢速车道,分流鼻里面标志牌被撞断了。12、证人朱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2月11日零点到早上8点我在黄石收费站上班,主要给进站车辆发卡。零点到两点之间有客车进入,两点以后没有,我不记得是否有个鄂B×××××的客车进入高速公路、我不知道“省内客车22时后不得驶入高速公路”的这一规定。13、证人胡某的证言,证实:黄石市瑞捷贸易发展有限公司的车辆,我公司于2011年7-9月陆续负责安装的GPS,之后瑞捷公司只要有新的车辆也是我们陆续装的,我们安装的GPS系统都在正常工作状态。14、证人骆某的证言,事故车辆是2010年7月我们公司买的金旅公司的车,核载55座。这辆车我们每季度到黄石市检测中心做二级维护、春检还有等级评定。车况良好,公司也做了良好的记录。该车的证件、资质都是达标的,车辆也在检验期内,交强险、责任险、商业险齐全。公司每周六管理人员都会开安全办公会。王虎是2011年来公司的,开车技能还是可以的,服务、卫生、安全意识还算不错,各方面证件都是齐全的。15、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接处警登记,证明:24、接处警登记、王虎的通信记录,证明:王虎2015年2月11日5:41主叫110报警;高岩2015年2月11日05:45用188××××4632报警称武鄂高速武汉向外环互通附近有一辆车侧翻,有人员受伤。16、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返还物品凭证,证明:王虎被扣留机动车和机动车行驶证。2015年3月13日已发还程凌。17、王虎的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驾驶证、身份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道路上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证、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营业执照、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证明:王虎为黄石市瑞捷贸易发展有限公司驾驶员,持A1A2驾驶证,有效期为2015年5月25日,其驾驶的车辆为鄂B×××××金旅牌客运车,核定载客人数55人,所有人为黄石市瑞捷贸易发展有限公司,车辆审验及技术等级为一级。王虎有道路旅客、货物运输驾驶员资格证。黄石市瑞捷贸易发展有限公司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18、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证明:鄂B×××××金旅牌客运车于2014年7月15日到2015年7月15日处于投保状态。19、“2.11”事故乘客乘坐位置示意图、车辆的行驶路径图、黄梅南、散花、黄石收费站、京珠标识站图像,证明:乘客在车上乘坐的位置及车辆行车时间路径,2015年2月10日23:53:25、2015年2月11日1:22:42、2015年2月11日1:37:22黄鄂B×××××分别刷卡行至黄梅南、散花、黄石收费站。2015年2月11日5:25:12经过葛店标识站。20、出院记录、病情介绍、病历、诊断证明书,证明:伤者周金年、吴必垓、刘某、蒋红青、徐某、马思远、马思辰、安军、陈某甲等人已出院及伤者马思辰、马思远、万飞明、万述清、马良宇、黄某乙等人的病情介绍。周某于2015年2月11日8:25分临床死亡。21、法医司法鉴定意见,证明:邓某系在交通事故中因颅脑损伤合并胸部闭合性损伤死亡。周某在交通事故中因颅脑损伤死亡。马某系在交通事故中因颅脑损伤合并胸部闭合性损伤死亡。黄某甲系在交通事故中因颅脑损伤死亡。22、死亡医学证明书、火化证,证明:周某于2015年2月11日死亡,2015年2月15日火化;邓某2015年2月11日死亡,2015年2月11日火化;黄某甲2015年2月13日死亡,2015年3月3日火化;马某2015年2月11日死亡,2015年3月31日火化。23、酒精含量测试报告,证明:王虎2015年2月11日酒精含量为0。24、肇事车辆GPS状态信息,证明:肇事车辆2015年2月11日5:39分许,在武汉市竹子湖175米附近撞车。2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证明:事故现场位于武鄂高速公路武汉向与武汉外环分到路口处,道路东西走向,东至鄂州,西至武汉,武汉向道路由南往北依次为快速车道、慢车道、应急车道,分别为3.90m、3.90m、3.20m,往武汉外环方向有一条行车道、一条应急道,车道宽分别为3.90m、3.20m,事故发生路段为高架桥面。事故发生时为白天,天气晴,行车视线良好,大型车辆最高限速90km/h,小型车辆最高限速110km/h。当场死亡人员叫邓某,其它受伤人员经120急救车送往多家医院治疗。肇事驾驶员王虎在现场。26、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王虎在此次事故中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三项规定,驾驶机动车不得有下列行为: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在此次事故中,王虎承担全部责任;邓某、周某、马某、黄某甲及其余51名受伤乘车人无责任。27、简易行政处罚决定,证明:湖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警察总队二支队江岸大队对王虎处以200元罚款。28、公路赔偿通知书及赔偿清单,证明:2015年3月13日,黄石市瑞捷贸易发展有限公司被告知赔偿损坏高速公路路产人民币14905.37元。29、湖北三真司法鉴定中心(2015)痕鉴字第H004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事故发生时,由东向西行驶的鄂B×××××大型普通客车车头及车身右侧与分道口反光沙桶、水泥质分流鼻右前侧(南侧)碰撞、刮擦接触。事故发生时,鄂B×××××大型普通客车的行驶速度约84km/h。事故发生时,鄂B×××××大型普通客车的安全技术状况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30、现场勘验视频,证明:在左和10-860路段,一辆标志着“湖北旅游客运”的白色车牌号为鄂B×××××的车辆侧翻在路旁,车右前部损毁,分流鼻的防撞沙桶被撞坏。31、黄石市瑞捷贸易发展有限公司出具的材料及医药费收费凭证,证明:黄石市瑞捷贸易发展有限公司在事故发生后,支付乘客胡红杰等51名伤者医药费人民币723857.13元,补偿胡红杰等26名伤者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41600元;赔偿被害人周某亲属经济损失人民币70万元;赔偿被害人邓某亲属经济损失人民币85万元;先行赔偿被害人马某亲属经济损失人民币67544元。32、被告人王虎的供述,我是黄石市瑞捷贸易有限公司固定驾驶鄂B×××××旅游客车专职驾驶员。该车核定载客人数为55人,车况性能都蛮好,春运期间车主要是由温州跑湖北。2月10日中午12点55分左右,车从温州市牛山北路客运站出发。2月11日早上大概5点钟,车由黄龙服务区出来,因为我有高血压头有点不舒服,我就开始做颈椎操,在做完颈椎操后,看到前面离分流鼻很近,我还来不及踩刹车,就直接向左打方向避让,但是车子还是撞到了分流鼻上了,之后车子就侧翻了。我从车内爬出来后,首先抢救伤员,把乘客都弄出来,之后让没有受伤的乘客维护现场,防止二次事故,同时马上打110报警。本院认为,被告人王虎违反交通运输法规,因而导致重大交通事故发生,致四人死亡、五十余人受伤,负事故全部责任,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准确,本院予以确认。交通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王虎打电话报警,积极施救伤者,在事故发生地接受公安机关审查,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王虎所属单位赔偿部分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本院予以确认。根据被告人王虎的犯罪事实、情节和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虎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11日起至2020年2月1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遇 杰代理审判员 王 友人民陪审员 何承武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许钟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