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27执60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颜贻贵与许允臻、陈素珍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颜贻贵,许允臻,陈素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27执607号申请执行人颜贻贵。被执行人许允臻。被执行人陈素珍。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温苍商初字第0202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02月01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颜贻贵与被执行人许允臻、陈素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02月05日向被执行人许允臻、陈素珍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本通知书送达当日履行下列义务:一、被执行人许允臻、陈素珍交纳执行款163000元及利息损失;二、负担案件受理费4427元,执行费2345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许允臻、陈素珍共同所有的坐落于苍南县灵溪镇东方景园5幢3单元202室房产已在另案中查封,待处置后参与分配。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许允臻、陈素珍的财产情况,发现被执行人许允臻、陈素珍在相关金融机构无存款或仅有小额存款记录,也无车辆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以上事实,有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报告、财产查询回执、(2015)温苍龙执民字第378-1号执行裁定书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其申请合法有效,应予许可。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许允臻、陈素珍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327执60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薛小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谢智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