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3刑更27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芶光连故意伤害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曲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芶光连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3刑更2762号罪犯芶光连,女,1978年3月2日出生于云南省绥江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曲靖监狱服刑。云南省绥江县人民法院于二○一三年八月二十一日作出(2013)绥刑初字第44���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芶光连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刑事附带民事赔偿37539元(已履行13700元)。宣判后,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作出(2013)昭中刑二终字第125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2年8月23日起至2018年8月22日止。判决发生效力后,该犯于2013年12月19日被交付执行。执行机关云南省曲靖监狱于2016年4月6日对罪犯芶光连提出减刑建议书,报请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曲靖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对本案提出同意减刑的检察意见。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根据罪犯芶光连的考核结果,以罪犯芶光连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芶光连系主犯,现刑罚执行已达3年零7个月。该犯承认所犯罪行,服从人民法院判决,认识犯罪危害;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执行机关对其考核后,已获记3次表扬。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公示反馈表等证据证实该犯悔改表现,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芶光连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芶光连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刑期自2012年8月23日起至2018年4月2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莉萍审 判 员 刘招银人民陪审员 房 湘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