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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03执85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高某某与被执行人谢某某、谢某某遗嘱继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某某,谢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03执859号申请执行人高某某,女,1932年8月30日出生,汉族,无业。被执行人谢某某,男,1966年2月18日出生,汉族,无业。被执行人谢某某,女,1956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陕西爱乐乐团有限公司退休职工。申请执行人高某某与被执行人谢某某、谢某某遗嘱继承纠纷一案,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陕01民终5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依法强制执行,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碑民初字第0231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执行长 秦 勇执行员 杨子江执行员 常 斌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