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124刑初4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7-08
案件名称
张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饶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饶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饶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冀1124刑初40号公诉机关饶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农民。2015年5月5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饶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4日被饶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3月22被饶阳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4月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饶阳县人民检察院以饶检刑诉(2016)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饶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宋素花、耿楠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4月28日24时许,被告人张某来到饶阳县城喜奥大街皇都豪庭小区对过田某门店楼处,翻墙并从北侧配房房顶进入,用随身携带的钳子破坏卷帘门,用螺丝刀破坏在此停放的白色奥拓车打火开关,后将车盗走。2015年4月30日凌晨,被告人张某畏罪又将该奥拓车开到该门店楼门口。经鉴定,被盗汽车价值9600元。案发后,被告人张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得到了被害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田某的陈述,被告人张某指认盗窃奥拓汽车、藏匿汽车地点照片,饶阳县公安局调取奥拓汽车点火开关证据清单及照片,被盗奥拓汽车照片及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作案工具钳子一把、螺丝刀一个,饶阳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饶价认字(2015)第020号价格鉴定结论书,饶阳县公安局发破案报告,谅解书,被告人张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所有权,已构成盗窃罪,应予刑罚。饶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公诉人提出被告人张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其盗窃车辆后因畏罪又将被盗车辆开回作案地点,未给被害人造成损失且得到被害人谅解,亦可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张某判处罚金刑的意见,经查,与事实与法律相符,予以采纳。综合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对被告人张某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某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罚金已缴纳)。二、作案工具钳子一把、螺丝刀一个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徐爱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 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