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230民初26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陈红娟与袁忠耀、施美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崇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崇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沪0230民初266号原告陈红娟,女,1969年1月18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崇明县,现住上海市崇明县。被告袁忠耀,男,1955年4月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县。被告施美琴,女,1959年7月2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县。原告陈红娟诉被告袁忠耀、施美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5日受理后,由审判员黄建华独任审判,后于2016年1月13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6年4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红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袁忠耀、施美琴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红娟诉称,原、被告系同事关系,两被告系夫妻关系。2014年12月1日,被告袁忠耀因资金周转所需,向原告借款人民币50,000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并出具借条一张,约定于2015年11月30日还清借款。至期,经原告催讨无果。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50,000元,并从2015年3月起,以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审理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要求两被告从2015年12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原告对自己的请求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被告袁忠耀出具的借条1张,以证明被告袁忠耀向原告借款50,000元的事实。被告袁忠耀、施美琴未应诉、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同事关系,两被告系夫妻关系。2014年10月30日,被告袁忠耀因资金周转所需,向原告借款50,000元,当日原告即向被告袁忠耀交付现金50,000元。后被告袁忠耀于2014年12月1日出具借条一张,约定于2015年11月30日还清借款。至期,经原告催讨无果导致无法履约而成讼。本院认为,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原告与被告袁忠耀之间的借贷关系,由被告袁忠耀出具的借条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被告袁忠耀作为还款义务人,理应履行还款义务,现被告袁忠耀拖欠不还,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原告要求被告袁忠耀归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根据相关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为两被告的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两被告共同承担还款义务,故两被告应共同偿还原告借款50,000元。原告主张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要求两被告支付相应的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亦予以支持。两被告未到庭应诉答辩,视为自动放弃抗辩权,由此引起的法律后果,由被告自行承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袁忠耀、施美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陈红娟借款人民币50,000元;二、被告袁忠耀、施美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陈红娟借款逾期利息(以本金人民币50,000元为基础,自2015年12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由被告袁忠耀、施美琴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黄建华审 判 员 王 英人民陪审员 董培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 欢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