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124民初34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钟永玲与苏占光、覃美秀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永玲,苏占光,覃美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马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124民初347号之一原告:钟永玲,女,壮族。被告:苏占光,男,壮族。被告:覃美秀,女,壮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钟永玲与被告苏占光、覃美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钟永玲以其与被告苏占光、覃美秀协商还款为由,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苏占光、覃美秀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钟永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永玲撤回对被告苏占光、覃美秀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425元,减半收取712.5元,保全申请费670元,共计1382.5元,由原告钟永玲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璐瑶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韦延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