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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124民初34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钟永玲与苏占光、覃美秀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永玲,苏占光,覃美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马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124民初347号之一原告:钟永玲,女,壮族。被告:苏占光,男,壮族。被告:覃美秀,女,壮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钟永玲与被告苏占光、覃美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钟永玲以其与被告苏占光、覃美秀协商还款为由,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苏占光、覃美秀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钟永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永玲撤回对被告苏占光、覃美秀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425元,减半收取712.5元,保全申请费670元,共计1382.5元,由原告钟永玲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璐瑶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韦延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