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326执32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申请人甘肃城通物流危货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甘肃城通物流危货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326执327号申请人甘肃城通物流危货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银光路*号。法定代表人张永继,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谢建银,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静宁路298号负责人赵军,任公司总经理。申请人与被执行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经本院审理,作出(2015)眉民初字第00840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生效后,申请人于2016年3月31日申请立案执行。本案应执行标的90787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现被执行人已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清结。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眉民初字第00840号民事判决书第三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当事人后即产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魏舰舟审判员 同列红审判员 杜 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粉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