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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2刑更4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29

案件名称

尚智涛犯故意伤害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尚智涛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2刑更415号罪犯尚智涛。户籍地包头市,现在内蒙古自治区包头监狱服刑。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15日作出(2009)包刑一初字第7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尚智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21367.87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28日以(2010)内刑三终字第24号刑事判决,改判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附带民事赔偿21367.87元(已赔付)。刑期自2009年6月28日起至2024年6月27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0年6月18日入监执行。2012年7月10日和2014年6月12日,经本院两次裁定共减刑二年四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2年2月27日止。2016年3月21日,执行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包头监狱提请减刑一年,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包头监狱考核认定,罪犯尚智涛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职业技术教育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本次考核期内,连续获得记功奖励四次,并被评为2013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悔改表现突出。检察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小黑河地区人民检察院认为,包头监狱对罪犯尚智涛提请减刑程序合法,呈报材料齐全,符合提请减刑条件。经审理查明,罪犯尚智涛在服刑期间,接受教育改造,三课学习及计分考核合格,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本次考核期内,连续获得记功奖励四次,并被评为2013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减刑审核表、计分考核成绩汇总表、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财产刑履行情况证明、历次减刑裁定、检察意见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尚智涛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尚智涛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21年2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宋文海审 判 员  韩 楚代理审判员  李 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志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