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82执13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4-23
案件名称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与蒋正国、许小艳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蒋正国,许小艳,慈溪市木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82执1313号申请执行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代表人:吴自力,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王和明、吴菲菲,该××员工。被执行人:蒋正国。被执行人:许小艳。被执行人:慈溪市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法定代表人:潘省丁,该××执行董事。本院执行的(2016)浙0282执1313号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诉蒋正国、许小艳、慈溪市木材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蒋正国、许小艳、慈溪市木材有限公司应归还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315463.10元,并承担诉讼费3259.00元、执行费4631.95元。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蒋正国、许小艳、慈溪市木材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申请执行人也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282执1313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 旭 强审判员 莫 建 江审判员 徐 人 卫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单泓斌(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