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南法沥执字第57-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海桂城支行与佛山市铭桓贸易有限公司、孔立权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海桂城支行,佛山市铭桓贸易有限公司,孔立权,佛山市南海凯轩金属贸易有限公司,始兴县凯轩商贸有限公司,深圳市众利兴投资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鼎致建材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佛南法沥执字第57-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海桂城支行,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南海大道北67号。负责人刘炳恒,系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佛山市铭桓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桂江公路联桂路口一号厂商会大楼第四层404房,组织机构代码:67159045-1。法定代表人孔立权。被执行人孔立权,男,1981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凯轩金属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大沥桂江公路联桂路口一号厂商会大楼第四层406房,组织机构代码:68868832-4。法定代表人陈演佳。被执行人始兴县凯轩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韶关市始兴县马市镇马市公路养护中心二楼(办公场所),组织机构代码:57019276-1。法定代表人林立。第三人深圳市众利兴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北侧浩铭财富广场B座23P,组织机构代码:71521854-8。法定代表人谢逊。第三人:佛山市南海鼎致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科技工业圈A区公共服务中心A座36号商铺,组织机构代码:78296530-8。负责人梁艺杰。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海桂城支行与被执行人佛山市铭桓贸易有限公司、孔立权、佛山市南海凯轩金属贸易有限公司、始兴县凯轩商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海桂城支行与第三人佛山市南海鼎致建材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众利兴投资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变更申请人申请书、《债权转让协议书》及债权转让通知书等材料,申请变更:1、将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变更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海桂城支行、佛山市南海鼎致建材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众利兴投资有限公司;2、佛山市南海鼎致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享有本案贷款本息债权及对应担保权益的14/64;3、深圳市众利兴投资有限公司享有本案贷款本息债权及对应担保权益的50/64;4、本案的诉讼费用366800元,由佛山市南海鼎致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享有40665.62元的债权、深圳市众利兴投资有限公司享有145234.38元的债权、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海桂城支行享有180900元的债权。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海桂城支行与被执行人佛山市铭桓贸易有限公司、孔立权、佛山市南海凯轩金属贸易有限公司、始兴县凯轩商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佛南法沥民二初字第5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民事判决书:一、被执行人佛山市铭桓贸易有限公司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海桂城支行清偿借款本金6400万元及相应利息、复利、罚息(2013年3月1日起至2014年3月9日止的利息,以6400万元为本金按年利率6.6%计算;对前述期间内应付未付的利息从未按期支付之日起按月计收复利,其中2014年4月1日前的复利按年利率6.6%计算,2014年4月2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的复利按年利率9.9%计算;从2014年4月2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以6400万元为本金按年利率9.9%计算罚息);二、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凯轩金属贸易有限公司、孔立权应于6400万元的最高债权余额限度内,对上述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海桂城支行有权于6400万元的最高债权余额限额内,就上述确定的债务被执行人始兴县凯轩商贸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坐落于始兴县马市镇工业园区B-04号地块、B-01号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证号:始国用(2013)第0051号、始国用(2013)第0053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本案的受理费3618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执行人依前述判决主文确定的责任方式承担。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还款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海桂城支行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1月6日立案执行。2014年5月30日,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海桂城支行与佛山市南海鼎致建材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众利兴投资有限公司分别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书》,约定将本案原申请执行人对四被执行人的债权14/64即本金1400万元、相应的利息、复利、罚息及其对应的抵押优先受偿权、诉讼费用40665.62元转让给佛山市南海鼎致建材贸易有限公司;将本案原申请执行人对四被执行人的债权50/64即本金5000万元、相应的利息、复利、罚息及其对应的抵押优先受偿权、诉讼费用145234.38元转让给深圳市众利兴投资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海桂城支行仍保留对诉讼费用180900元的债权。若本案执行得款,在优先清偿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海桂城支行享有的180900元债权后,余款由佛山市南海鼎致建材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众利兴投资有限公司按债权比例进行分配。申请执行人与第三人于2014年7月11日在南方日报刊登了《债权转让通知》,向四被执行人通知送达了《债权转让协议书》。本院认为,上述债权转让行为,是出让方及受让方真实意思表示并已通过有效的方式通知了四被执行人,故该转让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合法有效。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变更佛山市南海鼎致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其享有本案债权中借款本金1400万元及其相应的利息、复息、罚息、诉讼费用40665.62元的债权,并享有上述债权对应的优先受偿权。二、变更深圳市众利兴投资有限公司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其享有本案债权中借款本金5000万元及其相应的利息、复息、罚息、诉讼费用145234.38元的债权,并享有上述债权对应的优先受偿权。三、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海桂城支行享有本案诉讼费用180900元的债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朱振宇执行员 李 兵执行员 黄永添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谭成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