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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5民初191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重庆渝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何德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渝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何德萍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5民初1910号原告重庆渝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坪西路23号,组织机构代码20282720-9。法定代表人:刘功海,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谢旭梅,女,1990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高县,系原告职工。被告何德萍,女,1970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铜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渝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何德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重庆渝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渝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渝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1元,由原告重庆渝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卢玉萍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胡君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