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闽0503民初103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与泉州市瑞步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泉州市欧瑞炫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黄结阳、黄彩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泉州市瑞步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泉州市欧瑞炫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黄结阳,黄彩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03民初1033号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住所地泉州市丰泽区。法定代表人郑学泉,该分行行长。被告泉州市瑞步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安市。法定代表人杨秀丽,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泉州市欧瑞炫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安市。法定代表人黄结阳,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黄结阳,男,1975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南安市。被告黄彩丽,女,1978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南安市。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与被告泉州市瑞步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泉州市欧瑞炫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黄结阳、黄彩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审理过程中,因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李静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江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