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临民初字第0095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景某某与武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民初字第00959号原告景某某,男,2014年6月12日死亡。委托代理人余伟安,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韩雪,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某某,男,1990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景某某诉被告武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景某某于2014年6月12日死亡。原告景某某与被告武某某之间因此次机动车交通事故而产生的纠纷已经自行调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诉讼。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景某某负担。审 判 长 邵小平人民陪审员 房忙忙人民陪审员 王彦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 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