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831民初4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尤某与张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尤某,张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泗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31民初442号原告尤某,泗水县泗河街道办事处西关街。被告张某甲,1955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泗水县泗河街道办事处西关街。身份证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尤某与被告张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尤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且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 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周国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