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509民初36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曹刚德、王春芳与苏州高新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吴江分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刚德,王春芳,苏州高新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吴江分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09民初3681号原告曹刚德。原告王春芳。被告苏州高新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吴江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长安路2358号。负责人陶小平,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曹刚德、王春芳与被告苏州高新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吴江分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曹刚德、王春芳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沈国全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韦舒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