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502刑初5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13
案件名称
被告人罗某某犯盗窃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502刑初58号公诉机关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罗某某,男,1987年6月18日出生于湖南省邵阳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2014年9月24日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被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刑事拘留,2014年9月29日被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取保候审,2015年9月23日被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6年3月24日被本院变更强制措施。现羁押于邵阳市看守所。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检察院以双检公诉刑诉字(2016)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某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公诉,本院同日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田婷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罗某某系邵阳市双清区某某商店的司机,主要负责将香烟从商店送到物流公司发货。1.2014年6月25日,被告人罗某某独自送货去飞翔物流处时,在三眼井邵石路三叉路口旁,撕开包装将20条和气生财香烟取出,再用胶布将纸盒再次密封送到飞翔物流,后将此20条香烟以8500元卖给了烟贩子。2.2014年7月5日,被告人罗某某独自前往飞翔物流处拿货,利用司机的身份将在飞翔物流处的50条和天下牌香烟取出,而后联系烟贩子以42000元的价格将该笔烟贩出,后从邵东坐车去了长沙,并更换了手机号码。经鉴定,被盗财物20条和气生财和50条和天下香烟共计价值为人民币49200元。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罗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不持异议,请求人民法院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罗某某系邵阳市大祥区某某名烟名茶批发商行的聘任司机,主要负责将香烟从商行到物流公司之间的收发运输工作。1.2014年6月25日,被告人罗某某独自送货去飞翔物流处时,将停靠在三眼井邵石路三叉路口旁,利用司机保管货物的便利撕开包装将20条和气生财香烟取出,再用胶布将纸盒再次密封送到飞翔物流公司发货,后将此20条香烟以8500元卖给了烟贩子。2.2014年7月5日,被告人罗某某独自前往飞翔物流处拿货,利用司机保管货物便利将在飞翔物流处的50条和天下牌香烟取出,将车停放在商行所在湘运市场后逃离现场,到邵东县联系烟贩子以42000元的价格将该笔烟贩出,后又从邵东坐车去了长沙,并更换了手机号码,从此下落不明。经鉴定,被盗财物20条和气生财和50条和天下香烟共计价值为人民币49200元。2014年7月16日,商行负责人向公安机关报案。同年9月24日罗某某在其亲属的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2014年9月26日,罗某某的父亲赔偿商行经济损失74220元,取得了被害商行负责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在开庭过程中不持异议,且有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朱某的陈述,证人黄某某、程某某、刘某、罗某某的证言,现场方位图,辨认笔录,邵阳市双清区价格认证中心文件,情况说明,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谅解书,抓获经过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作为邵阳市大祥区某某名烟名茶批发商行的工作人员,利用其运输保管货物的职务便利,将批发商行的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成立,但罪名不当,应予以变更。案发后,罗某某能在其亲属的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情节,其亲属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且当庭自愿认罪,确有悔罪表现,本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罗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后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亚平审 判 员 邓 莉人民陪审员 刘昌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刘 敏附相关法律文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关注微信公众号“”